并不少见。比如,假定梦的愿望是在梦的内容中对某个特定的人采取某种不正当的行为,那么,在第一个梦中,这个人将会毫无伪装地出现,而欲对其采取的行为则仅处于胆怯的被暗示状态。
第二个梦的情况则不同;这种行为将会被明确提到,而那个人或者变得认不出来了,或者被某个无关的人所取代了。你们将会承认,这种情况看来确实很巧妙。此外,我们发现,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梦之间存在着另一种类似的关系:一个梦代表惩罚,另一个梦代表邪恶欲望的满足。
这就等于是说:“假如一个人接受了对他的邪恶行为的惩罚,他就可以允许自己继续做那种禁止的事。”
B①见《引论》第十二讲。——英译注。
关于上述一般发现或者梦的解释在分析工作中的运用的讨论,就到此为止。我深信你们渴望听到关于梦的性质及其意义问题,我们的基本观点发生了什么变化。我已提醒过大家,正是在这一点上没有什么可以告诉你们的。整个梦的理论中争论最大的焦点,无疑是所有的梦都是愿望的满足这一主张。
外行们不可避免地甚至反复不断地提出了反对意见:然而仍有许多梦是焦虑的梦呀!我想,这个问题可以说在我以前的讲演中已经完全解答了①。在把梦划分为愿望的(Wishful)梦、焦虑的(anxiety)梦和惩罚的(punishment)梦时,我们一直保持着我们理论的完整性。
惩罚的梦也是愿望的满足,然而这些愿望不是本能冲动的愿望。而是内心的批评、检查和惩罚机构的愿望。如果我们遇到一个纯粹的惩罚的梦,那么我们无须费多大力,就能够根据它恢复愿望的梦,因为惩罚的梦是对它的责备性反驳,由于这一否定,惩罚的梦便取代它而成为外显的梦。正如你们所知,对梦的研究首先是帮助我们认识了神经病,你们将会发现,我们对神经病的知识后来很自然地就会影响我们对梦的看法。你们将会听到,我已不得不假定心灵中存在着一个我们称之为“超自我”(Superego)的进行批判和发布禁律的机构。
因为认识到梦的检查机制是这个机构的一种职能,我们便可以仔细地考虑在梦的构造中超自我的作用。
对于梦的愿望满足的理论来说,只有两大难题。对这两
①见《引论》第十四讲。——英译注。
个问题的讨论虽然很深入,但实际上并未得出任何完全令人满意的结论。
第一大难题表现如下:受过震惊,有过严重心灵创伤(trauma)——这种情况在战争期间常发生,并且是创伤性癔病的基础——的人,在梦里常常返回到受创伤的过程中。按照我们关于梦的功能的假设,这是不应该发生的。什么样的愿望性冲动能够被以这种方式对极端痛苦的创伤的重新经验所满足呢?难以猜想。
在分析工作过程中,我们几乎每天都遇到第二个难题;但是它所包含的对我们理论的反驳,不像第一个难题那样重要。
你们知道,精神分析的任务之一就是揭开隐藏了童年的最初情况的健忘症的面纱,以及使人们有意识地回忆起包含着早期婴儿性生活的种种现象。儿童的这些最初的性经历,是与对焦虑、禁令、失望和惩罚的痛苦印象联系起来的。我们能够理解这些性经验正在受到压抑;然而即使如此,我们却难于理解它们是如何自由地通向梦的生活的,它们是如何为如此众多的梦的幻想提供模式的,梦又是怎样被这些童年景象的复制品以及对它们的暗示所充斥的。必须承认,这些性经验的令人痛苦的性质,和梦的工作使愿望满足的目的似乎难以相容。然而,也许我们夸大了这种困难。归根到底,凡是不可磨灭而又不能实现的愿望,都和儿童的这些经历有不解之缘,这些愿望终生都在为构成梦提供动力;而且,我们无疑可以认为,这些愿望有可能伴随着别的痛苦经历的素材,有力地强行涌现到意识的表面。另一方面,再现这种素材的方式和形式确切地表明,梦的工作努力通过变形的方式来否定痛苦并变失望为成功。
至于创伤性神经病,情况就不同了。在这些情况下,梦多以焦虑的产生为结局。我想,我们不应当害怕承认:在这里梦没有成功地发挥它的功能。我们不应当求助于例外证明规律的说法,在我看来,这一说法是否明智大可怀疑。但毫无疑问,这一例外推翻不了规律。为了研究起见,我们把一种特殊的心理功能例如做梦,从作为整体的心理机制中分离出来,这就有可能发现那些为这一特殊功能所独有的规律;但当我们再次把它放回到整体关系中时,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