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东的晚年错误划开了。”“起诉书不涉及路线问题,工作上的错误,包括党纪、军纪、政纪都不涉及。这次审判只审罪行。”
早期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3)
对于几个具体问题,彭真也谈了自己的意见:什么时候审?是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出台前审?还是出台后审?他主张先审。怎么个审法?他主张“两个集团”一案起诉,分庭审理。理由是“这两个集团没法分开”。而黄、吴、李、邱、江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他们同江青不一样,历史上还做过一点好事,打过仗,由军人组成的第二审判庭会审。在审判时间上,彭真提出“9、10月份开庭”。这时,邓小平拿起起诉书说:“这个起诉书可以用了。”
华国锋只简单地说了几句:“还是一案起诉好。”“两个集团互相勾结犯罪。”“10月初就审吧,不要再拖了!”“外国人不要参加。”
接着邓小平说:“起诉书的内容不能涉及毛主席、周总理的错误,这一点要特别慎重。”至于是先搞决议,还是先审判,他果断地表示:“先审。”以什么形式审判,他提出“成立特别法庭,一审终审”。这些建议基本上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9月22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侦查预审终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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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立(1)
1980年9月2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黄火青检察长作《关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他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件,已经公安部侦查终结,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接着他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提出成立特别法庭和特别检察厅的建议:
一、中共中央对林彪、‘四人帮’案件处理是严肃慎重的。一再指出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以被告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共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对林彪、‘四人帮’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审查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一伙触犯了刑律,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于今年4月下旬对林彪、江青一伙在押案犯,开始进行侦查预审。因为这是一个特别重大的案件,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了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参加、监督了侦查预审过程。现在公安部对全案已经侦查终结,并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材料、证据,讯问了被告,大量事实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行严重,证据确凿,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他们既有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共同的反革命活动,又有各自的反革命野心和各自的反革命活动。‘文化大革命’的前五年他们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进行篡党夺权、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犯罪活动是纠缠在一起,分不开的。……因此,这次决定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作为一案起诉。
这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提起公诉的是10名主犯。他们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
这次准备对他们起诉四项罪状,一是煽动、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二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三是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法西斯专政;四是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总起来说是篡党篡国,祸国殃民。……
除上述10名主犯外,其他案犯,将根据不同情况,另行审讯和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提起公诉。
三、在侦查预审和检察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对林彪、江青一伙的诉罪,我们依据的是经过检验的原始书证材料和原始物证,如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从大量的罪证材料看,林彪、江青一伙罪恶累累,罪责难逃!
四、准备提起公诉的是林彪、江青一伙触犯刑律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
五、鉴于林彪、江青一伙的犯罪,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