⒗潜肺�榈氖率怠4罅咳吩涞闹ぞ葜っ鳎�直敕锤锩��藕徒�喾锤锩��牛�?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被揭露和粉碎以前,曾为了实现共同的反革命目的,或者是公开配合,或者是秘密勾结。他们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颠覆政府,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些方面,江青一伙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狼狈为奸、勾结在一起的,如果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内部后来有矛盾,那不过表明他们是做贼是一伙,分赃有矛盾罢了。
江文说: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第136条、第138条、第142条、第144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被告人江青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代表特别检察厅再一次提请特别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对被告人江青从严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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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青第八次开庭 法庭辩论(二)(2)
江文发言结束后,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向法庭提出要看“九大”、“十大”的报告。
审判长认为这一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被告人江青违犯法庭规则,不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借题纠缠,并说法庭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执意不听,说:“江华了解我,问问江华我怕过谁?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审判长向被告人江青宣布:“你在法庭辩论中,对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江青利用她最后陈述的权利,诽谤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继续攻击、诬蔑国家领导人。
审判长按铃制止江青,江青仍不服从指挥。
最后审判长向江青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反革命罪行,本庭经过6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出示和宣读了大量的证据、通知和传唤了证人及同案被告人到庭作证,播放了你诬陷、迫害干部的讲话录音,事实已经调查完毕。法庭给了你陈述和辩护的权利,给了你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时间。但是,你回避指控你的罪行,不按照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反而利用法庭辩护和最后陈述,继续诬蔑、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诬蔑法庭和法庭组成人员、诬蔑公诉人,公诉人已指控你继续犯罪,特别法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考虑。”
审判长曾汉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宣布责令被告人江青退出法庭,等候宣判。
女法警将被告人江青押出法庭后,休庭。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1980年12月27日上午,根据律师小组的安排,甘雨霈、傅志人律师前往复兴医院,第八次会见陈伯达。与过去7次不同的是,这次会见由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的3位摄影师和记者携带摄影机一同前往。两位律师先于陈伯达到达复兴医院事前安排的会见室。室内布置非常简单,只有1张桌子,3把椅子。律师坐下几分钟,管理人员将陈伯达带到,傅志人律师即让陈伯达坐在他们对面。这时摄影师将录像机对准律师和陈伯达录像。陈伯达看到录像机对着他时连声说:“别照!别照!照来照去还是个罪犯。”当陈伯达坐下后,甘雨霈律师向陈说明这次会见,意在听取他对律师辩护的意见,请他有什么话尽管说。陈伯达听后立即说:“你们的辩护为我减轻了罪责,我很感谢。”接着一再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而没有发表别的评论。律师与陈伯达也没有多谈,会见很快就结束了。摄影师没有理会陈伯达的“别照,别照”,一直录像不停,直至陈伯达离去,录像成果成为《律师会见被告》纪录片的一部分。这次两位律师会见陈伯达的时间虽短,任务仍圆满完成。
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