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他的这一较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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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4)
最后,马克昌律师对自己的辩护发言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并向法庭建议对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总之,我们认为:被告人吴法宪虽然是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但是,他也具备着一些可以从轻判处的条件。因此我们希望特别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所指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这时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律师还是真的为吴法宪辩护呢!
辩护人马克昌发言之后,检察员冯长义认为辩护发言轻视了吴法宪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的作用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于是要求发言,这就形成了第二轮辩论。他在发言中列举事实,说明吴法宪积极主动为林彪出谋划策,组织实施反革命阴谋活动,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
随后,审判长伍修权问吴法宪有什么要讲的?吴法宪说:“没有辩护的,公诉人讲的都是事实。”他供认,他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他“有反革命野心”,“想跟着林彪往上爬”,“结果越陷越深,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再次表示和要求:愿意服从特别法庭的判处,希望给他一条悔过自新之路,今后重新做人。
接着辩护人周亨元就吴法宪的认罪态度作了简短发言,而没有针对冯长义的第二轮发言进行辩论。周亨元指出:吴法宪不仅自己积极交待问题,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说明他在犯罪后所持的态度是比较好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判处。检察员冯长义再次发言,表示对辩护人提出吴法宪认罪态度比较好,没有异议。这样就结束了法庭辩论。
于是审判长让被告人吴法宪作最后陈述。吴法宪的最后陈述很短。他说:“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走,犯下了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他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他服从法庭的判处。
吴法宪最后陈述结束,审判长伍修权宣布:“在审判过程中,给了吴法宪充分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辩护,以及被告人吴法宪自己的辩护和陈述,法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法宪退庭后等待宣判。”
值班法警将吴法宪带出法庭之际,他要求法警能让他见一见他的辩护律师,表示他衷心的谢意。法警告诉他,现在不便与律师会见,他有什么话可以代为转告。于是吴法宪说,这些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今天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为他说了好话,他从内心里表示感谢,不仅他感谢,而且他的家庭、他的儿女都会感谢。法警将吴法宪的这些话,如实地向两位辩护律师作了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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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一)(1)
姚文元由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审问,第一审判庭设在北京正义路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大礼堂,大礼堂有1000多个座位。
1980年11月24日下午,开始了对王洪文、姚文元庭审。这是对“四人帮”被告人的第一次开庭审问,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都极重视。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和17名审判员出庭。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清、副厅长喻屏、史进前和5名检察员出庭。姚文元的辩护律师韩学章、张中到庭,在辩护人席上就座。
法庭在审问王洪文结束后,即对姚文元进行审问。首先,法庭就起诉书指控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邓小平等,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张敏问姚文元:“1974年10月17日晚上政治局会议之后,有哪些人到钓鱼台17号楼去,是谁通知你去的?”
姚文元精神显得非常紧张,手里拿着一叠准备辩护用的材料纸,一时难找到回答问题的材料,结结巴巴回答:“是江青通知我去的,去钓鱼台17号楼,不止我一个人,还有王洪文、张春桥。”
审判员问:“你们在一起策划了些什么?你说了些什么?”
姚文元回答:我攻击邓小平副主席,主要是根据邓小平副主席在会上讲“老是这样子不好合作”,批评江青的态度。我就把过去毛主席说过“路线对好合作,路线错难合作”的话,和邓小平副主席抵制江青联系起来,攻击邓小